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依宪执政的抓手
2014年11月26日 07: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1月26日第672期 作者:陈云良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启中国历史之先河,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厉行法治的坚定决心,中国从此迈入一个法治文明新纪元。《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根本保证。如何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问题。

  依宪执政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法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也是党的意志的高度凝结。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人民的意志就是党的意志。党的事业就是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实现人民民主富强意愿。党的领导权的实现,就是通过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意志的过程。宪法是党的意志的集中反映,宪法就是党的领导的最根本保障,坚持依宪执政才是原汁原味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宪法是人民群众经由民主的方式凝聚而成的共同意志,宪法实施的过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过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形成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最终目的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依宪执政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依宪执政是党的领导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判准。坚持依宪执政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的领导。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因而依宪执政是党的领导的本质所在。坚持依宪执政也就坚持了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坚持依宪执政。必须注意的是,党的领导不是党员干部的个人领导,服从党的领导不是服从党组织一把手的领导。任何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领导个人意志和行为都是对党的领导的最大违背和最大破坏。党的意志集中体现于宪法之内,违背了宪法、法律就必定背弃了党的领导,必须将是否坚持依宪执政作为判断是否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标准。

  坚持依宪执政,必须确立依宪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需要牢固确立依宪治国这一根本方略。新形势下,党要切实肩负起现行宪法确认的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责任。党要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善于用宪法来凝聚共识、增进团结,根据现行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开展各项改革和建设。要在依宪治国方略指导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和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规则都符合依宪执政的要求,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性审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性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

  坚持依宪执政,必须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现行宪法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程序取得执政地位。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都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党要长期执政,归根到底取决于长期确保领导地位。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征程中,保证党的领导地位,不仅要以科学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引领人民,还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体制、提高党的领导水平,规范领导权的行使,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任务。要认真研究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的不同性质和范围,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权的具体内容和边界,使领导权与执政权分工协调。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强调党的领导权必须通过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构来行使,必须通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带动性而不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来落实,不以行使执政权来代替行使领导权,也不以行使领导权来代替行使执政权。

  坚持依宪执政,必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党依宪执政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领导推动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第一,各级国家机构尤其是中央和省级国家机构中的党组织要把保障宪法实施作为党的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章》应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做出违宪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要督促常委会切实履行好解释宪法的职权,及时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第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增设宪法委员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专门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宪法解释、宪法实施监督的议案。第四,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明确规定提请宪法解释的主体、事由、受理、程序、审议、公布、效力等事项,并赋予公民个人在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无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时,有提请解释宪法的权利。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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