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当代中国城市发展与政府治理
2015年07月10日 08: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7月10日第764期 作者:

  

  促进京津冀都市圈协同治理

  近年来,都市圈治理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超出地方政府管辖界限和政府部门职能界限的公共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间跨越彼此界限,跨越不同政府层级,跨领域合作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从国外都市圈的治理过程来看,北美、欧洲、亚洲的很多国家都经历了构建大都市区政府、废除大都市区政府和区域治理运动三个阶段。在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都市圈的水资源分配、空气污染、跨界河流污染等问题,使都市圈府际间协作成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必须面对的议题。如何有效地推进都市圈地方政府的协作治理,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府际关系中的社会网络分析

  伴随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无处不在。确切地说,“网络是事物之间相互关联的一种模式”,信息时代的互联网就是一种最普遍的让事物关联起来的方式。当前,互联网不仅是主要的信息传输方式之一,它的诞生和发展还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对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与影响已经呈现出结构性转化。其中之一是在新的互联网技术影响下,一个由网络城市组成的全球城市网络已在浮现之中。早在20世纪90年代,信息技术对城市与区域空间结构的影响就已经进入地理学者的研究视野,并很快成为新的热点问题。毋庸置疑,互联网正影响着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在上述背景下,作为城市发展的主要决策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即府际关系也会产生相应变化。

  在区域层面构建有效的网络治理体系

  按照社会网络的有关理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行为是理性决策的结果,地方政府在不同合作领域的决策,都是自身利益驱使下形成自组织的网络关系。合作网络与合作区的区别在于,合作区是行政指令下的地理单元,如泛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而合作网络是嵌套在这些合作区内部、各成员之间自愿结成的关系结构。

  “京津冀”协同治理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市群”逐渐成为推动国家区域发展的引擎,作为城镇化的主体形态“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协同治理更是上升为国家战略。从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充分发挥京津冀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的优势,对于推动京津冀乃至全国城市群的健康、快速、高效发展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示范效应和典范意义。

  规制理论视域下武汉的城市复兴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要素的全球流动性和城市巨大吸引力的驱动下,发展的尺度与竞争的主体正由国家层面向区域和城市层面发生转移。基于这一背景,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纷纷通过创新治理模式,来获得竞争优势和推动城市发展,其中吸引人才为目标的“人才战略”纷纷出台,提升竞争力为导向的“创新型城市”不断涌现,实现资源整合为特征的“政企合作”也应运而生。

   “飞地式”合作:区域经济协调的新发展

  飞地(enclave)是指位于他国境内而与本国不相毗邻的领土或一国内位于某一行政区域之中而为另一行政区域所管辖的土地,又可分为内飞地(enclave)与外飞地(exclave)两种类型。国内飞地主要因为经济原因而由政府设置产生。比如,为保障城市发展的资源需求,中国的部分大城市在其他地区获得了异地管辖权,形成了“行政飞地”,像位于黑龙江甘南县境内的北京市双河农场、位于江苏省大丰市的上海农场等。简单说,就是经济发达地区输出技术和项目,欠发达地区提供土地进行开发;或是经济落后地区把引进的项目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来运作。

  城市公用事业治理的三重维度

  城市公用事业是指从事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渡、出租汽车及索道缆车)等建设与管理的行业。城市公用事业被认为是一个社会的“社会资本”,它关系到公众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就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而言,主要问题就是:探讨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对城市公用事业巨大需求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城市公用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发达镇(乡)属地化管理:问题及破解

  作为联系城乡之间的纽带,经济发达镇不仅是城乡要素资源双向流动的重要枢纽,也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

  重大固定资产项目风险评估的偏差与校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人们对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法治政府和民主参与的期待越来越强烈。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投资额大、利益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久,很容易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慎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已成为必要且十分重要的工作。为此,2012年8月和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出台两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其后,各地陆续编发配套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责任编辑: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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