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报道:聚焦十八届四中全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4年10月31日 07: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31日第663期 作者: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韩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取向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郭建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程恩富:以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秦宣:良法善治——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之道

  中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13亿多人口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国家如何治理,是一个执政难题,也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与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探索治国理政之道,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到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我们党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探索了半个多世纪,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在治国理政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实践证明,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徐勇:依法治国 从严治党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治国与治党的重大问题,深刻诠释了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共生共存的密切关系,进一步昭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重要性。对此,记者采访了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教授徐勇。 

  公丕祥: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律制度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何勤华:中国法治建设将丰富和发展人类法治文明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提升了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广大法律实务者和法学研究者认真思考、积极回应。

  徐汉明:由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迈进

  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现在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迈进,一字之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理念的一次重大飞跃,一次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一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具备了一定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各种制度障碍,理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机制,为推进相应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充分规划与准备。

  马德普: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是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在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的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高波:“软问题”或将受到更多“硬约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使得依法反腐和依规治党将迎来历史性跨越。

  许耀桐:法治反腐必须“落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部署,法治反腐进入实质执行的新阶段。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对法治反腐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

  汪俊英:从“首次”看法治中国建设的里程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作的战略部署,亮点纷呈,许多观点和提法都是全新的,展现了执政党开放、豪迈的执政新思路。

  魏昌东:积极治理主义提升立法规制腐败的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显示了反腐败在新时期中国社会发展中所承载的重要使命,提升了腐败治理在推进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传统社会的腐败治理以刑法为主导,属典型的“事后性”消极治理,腐败治理的成效不彰。在腐败治理的历史进程中,人类逐步意识到,犯罪预防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腐败犯罪立法策略,开始发生从“重惩罚轻防范”向“预防与惩罚并重、预防为先”的转变,积极治理主义的观念由此兴起。

  学者论依法治国

责任编辑:王宁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