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哲学的对话
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秩序与规则
2016年11月01日 10: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1月1日第1078期 作者:王博

  【核心提示】哲学家努力思索理解自由的本质、阐释自由的精髓,法学家则致力于研究如何保障人们在法律之下的自由。哲学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关注领域有诸多重合,哲学为法学提供理论支撑,法学也为哲学拓宽了研究视野。

  自由与秩序是人类社会的两大主题。自由与秩序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内在张力是法学家和哲学家共同关心、共同探究的重大学术命题。哲学家努力思索理解自由的本质、阐释自由的精髓,法学家则致力于研究如何保障人们在法律之下的自由,诚如马克思曾说过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016年10月1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江苏师范大学共同主办的“法学与哲学的对话高峰论坛”上,围绕“自由、秩序与规则”的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与哲学学者共聚一堂,从各自学科的专业视角出发,围绕两学科共同关心的话题展开讨论。

  这次会议的论题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重新梳理关于自由、秩序与规则的思想资源,不管是中国传统文化还是西方哲学经典,抑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都有对此问题的精深理解。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就“马克思心目中的自由、秩序与规则”主题发表演讲,认为马克思一直把自由的实现作为一种评价制度的标准,强调商品交换关系其实是一种意志关系,包含着人们的自由与权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有非常深刻的阐释。二是对法学和哲学的内在逻辑加以对接,使两者思维的异同在论辩中得到充分展示,各自的学科关怀、学科方法得以体现。三是关怀现实维度。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终将付诸现实,哲学层面的自由理想最终还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才能实现。

  与会学者的讨论呈现四个热点。第一个热点是,自由意志到底是主观的还是现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谢地坤研究员在“自由意志与社会秩序”的主题报告中,从康德的理性四大二律背反出发,提出“自由”与“必然”之间的矛盾逻辑上是无法解决的,理论上说明不了的问题就只能推到实践中去。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孙利天教授在讨论中认为,康德的自由观念主要是一种起点、一种假设,而不是对客观的描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古祖雪教授以“自由的类型与边界:基于公法与私法的解释”为题,提出自由就是不受控制、不受干预的状态,自由和权利本质上没有区别,质言之,自由就是权利。概念可分三类:实体概念、属性概念、关系概念。而自由本身是一个关系概念,表达了法学家对自由的理解。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菅从进教授提倡以人为本,构建自由与秩序相协同的法律规则体系,提出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与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有差别的。

  自由和秩序的关系涉及德治与法治。随着对话的不断深入,法哲学与政治哲学共同关注的一系列传统问题重新被提及,围绕德治与人治的关系、人治与法治的区别等重大理论问题,再次掀起讨论的小高潮,形成会议的第二个热点。其中涉及中国古代法中的“亲亲相隐”问题,与会学者观点不一,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陈亚军教授从“合理性”的角度阐释了他的理解,所谓合理性分为哲学的和经验的,把合理性理解为经验、时空、历史的产物,这个问题的回答则不言自明。苏州大学任平教授以“唯物史观视域中的中国道路”为题,提出要超越自由权利政治与秩序政治的虚假对立。在自由讨论环节,任教授引用亨廷顿的观点,强调秩序也是在变化中的,不存在板结不变的秩序。

  中国社会的伦理变迁和西方自然法学说的现代转型可谓中西思想史上的两大经典理论问题。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吴晓明教授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分别就此发言。吴教授认为黑格尔和马克思已经吸收并超越了康德,康德只是作为他们的前提。法的有效,必须符合伦理的观点。把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人治也是过于简单的说法,尚未被澄清。中国古代不是人治,而是礼治。道德是较高的法,现实性存在于广义的家庭、国家和社会关系中。郑教授从“规范性”这一法学与哲学的共同点入手,指出规范性的两大来源:自然法与实在法。自然法的历史就是西方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的历史,自然法被霍布斯等人转化为自然权利,但霍布斯构想的自由规则前提是把人想象为“地里冒出来的蘑菇”,而忽视了家庭。最后,他引用霍姆斯大法官的观点,认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伦理准则是不存在的。现代法律越来越实定化,本身是有问题的。这正应和吴教授所说“中国社会还是个谜”,怎样的秩序与规则更合适,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现实。

  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则就“法律推理中的自由、秩序与规则”做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报告,他引用韦伯关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区分来阐明他对法律秩序的理解,法律推理既是逻辑方法,又是法治国家的审判制度。在法律推理的评价体系中,自由是目的标准,规则是操作标准,秩序是评价标准。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响应了张教授的观点,认为自由是人存在的必要条件,我们需要以公正为根据的自由观。价值理性的法治观如何可能?宪法法律至上需要价值基础,法律需要普遍性和神圣性。一些学者从韦伯框架的局限性切入提出了不同观点。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小锡教授从本体论角度阐释了哲学家眼里的“道德与法律”,而这也成为会议的第三个热点。

  如前所述,理论无论多么“深入”终须“浅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胡玉鸿教授谈到法学与哲学的理论联结点:人。他从人的尊严、人格、人的主体性等角度谈了法律是如何拟制人,把人视为平等的主体。由此引申出的实在法规则如何建构问题,形成了本次会议的第四个热点。吉林大学法学院杜宴林教授认为法学必须建立在实践基础上,解决现实问题;必须“情法兼顾”,确保纠纷诉诸司法,通过“移情”来实现正义,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寻求最大理性共识。

  哲学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关注领域有诸多重合,哲学为法学提供理论支撑,法学也为哲学拓宽了研究视野,正如孙利天教授所言:法学与哲学的对话集中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与哲学的建构”上,需要中西马多方面的理论资源。这样的跨学科交流和对话对于推动相关领域研究的深化、夯实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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